有关社会调查报告模板合集八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调查报告 篇1炎炎夏日,酷暑难熬,各大中小学校早已放假。在众多的学生中,他们为了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纷纷去各地、各处游览观光,以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修养,拓宽自己的眼界。因此,笔者来到省旅局,对我省假日旅游做了详细的调查: ? 去年以来,新的休假制度形成的春节、 “十一”、“五一”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极大地刺激了人民群众的旅游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自去年国庆至今年春节、“五一”,接连出现了公众旅游消费热的几个高潮。假日旅游有力推动了我省旅游业及铁道、交通、民航和餐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刺激了消费,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公众的旅游需求,丰富了节假日生活,对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繁荣地方经济,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受到全社会的普遍欢迎和关注。 假日旅游带动假日经济大发展,其主要表现在:? (一)假日旅游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五一”期间全省共接待中外游客320万人次,旅游收入突破20亿元人民币,日均近3亿元,比去年国庆增长12%。全省各地的热点旅游区再度火爆,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厦门共接待海外游客58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过16亿;去年刚刚列入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武夷山市接待游客达到10.5万人次,旅游直接收入5000多万元,均创历史最高记录。“五一”期间,适逢湄洲岛举办妈祖文化旅游节,七天时间上岛人数达12万人次。三明市有卖票的48个景点共接待26.8万人次,较去年比增200%,收入5350元人民币,比增215%。过去属温冷地区的连城冠豸山接待3万多人次。由于假日旅游的迅速升温,旅行社生意红火,各地宾馆饭店频频告急 (二)假日旅游带动民航交通业的发展。
“五一”期间,厦门机场进出港114343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6%;飞行航班837次,其中增加航班142次。武夷山机场起降航班达170架次。5月1日,进出福州长乐国际飞机乘飞机出游人数达4900人。从5月1日开始进出福建的各趟旅游专列整天持续高峰,日均到发客流量达4万余人,超过春运,全省增开了30多对旅游专列。福州、厦门、泉州始发的中短程旅游列车趟趟爆满,其中观光游客占80%以上。福州至武夷山的“武夷之列”专列在原有基础上又加挂四节车厢,仍超员30%。节假日期间,厦门火车站发送旅客71294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7.85%。公路客运也不逊色,如厦门特运总公司节日客运量达113065人次。据测算,交通费在旅游花费中所占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以上,铁路、民航、公路以及水运已成为假日旅游最大的受益者 (三)假日旅游带动零售业的发展。
厦门、泉州等地大型商场销售平均增幅约42%以上,客流量比平日成倍增长,其中一半顾客是来闽旅游的外地人。1999年全国的社会零售总额比1998年增长6%,但接节假日的销售却增长了70%。这就表明,假日旅游带动旅游消费已趋明朗化,消费者正在逐渐形成假日消费的习惯。因此,假日商场的火爆可以说是假日旅游推动零售业追上国际潮流的表现 (四)假日旅游带动餐饮的发展。
假日旅游的启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城镇居民的消费模式逐渐向休闲娱乐转变。休闲娱乐不仅让游客参与各种游乐设施和娱乐活动,体验其中的知识与乐趣,而且以休闲娱乐为载体,将休闲文化、体育运动等形式与游乐主题融为一体,使“娱”变得丰富多彩,满足了游客休闲、娱乐、健身的愿望。调查显示,节假日50%的人考虑外出旅游,在外出旅游的人群中,64.8%参与人休闲娱乐。为了适应这一新的需求,各地兴起了许多休闲娱乐行业,如茶馆、陶吧、酒吧、迪吧、氧吧、健身房、射击、水上运动、网球、高尔夫和跳舞机等,到了节日这些地方都是处处爆满。另外,假日旅游还带动金融业、网络电信业、农牧业和建筑制造业的发展 ? 虽然假日旅游火爆,但是由于旅游业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因此,假日旅游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通知放假时间太迟;
(2)受到旅游交通的制约;
(3)热点旅游区住宿床位供不应求;
(4)个别宣传媒体误导消费者 ? 结束此次调查,笔者由衷的希望我省的旅游业能突飞猛进,成为全省不可缺少的经济支柱!成为全省第一经济支柱!旅游业的明天是辉煌的、灿烂的、生机勃勃的!
社会调查报告 篇2前言:学生的实际操纵能力与在校的理论学习有一定的差距。这次,在旅行社实践的进程中,这一点我感受很深。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客观实际中往,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能有它的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末所学的就即是零。理论应当与实践相结合。另外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由于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一)实践目的:
1、进步自己能力
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进了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外经济日益变化,天天都有新的东西在不断出现出来,我们在具有了愈来愈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有可能在今天就已不适用而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国外的接轨,对人才的需求量和要求就都会愈来愈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得到其他知识,不断地在各方面完善自己,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2、增加经验
步进大学以后,就业题目仿佛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当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具有多少呢?
现在毕业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很大,在校大学生都愿意在暑假的时候深进社会往体验生活,从中获得一点工作经验,从而可以在以后就业时有一定的基础。并且老师们也鼓励学生们深进到社会往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了拓展本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进步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实的走向社会,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题目。记得老师曾说过学校是一个小社会,但我总觉得校园里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虽然是大学高校,学生终回还是保持着学生身份。而走进企业,接触各种各样的客户、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但你得往面对你从没面对过的一切。所以,在这个暑假期间,我也开始尝试着进进社会,锻炼自己,增加经验。经过亲戚的先容,我进了一家旅行社,开始了我的暑期社会实践在办公室帮忙做些小事。
(二)实践内容:
在旅行社办公室实践的这段时间内,我帮忙接电话,做记录,分类 ……此处隐藏13096个字……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xx年12月始,北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开始适用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同时,XX区法律援助中心被确定为国际司法桥梁资助项目试点单位,使这一制度在我院更加顺利展开。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性质、作用等,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义。为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笔者拟对上述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适用,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xx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二、社会调查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若干规定》规定了四种调查主体:
1.控方,即公诉人;
2.辩方,即辩护人;
3.法院;
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即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应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存有以下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设想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建议统一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即为地方设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简称预青办)人员。随着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设置预青办的地方越来越多,人员和机构是现成的;预青办人员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预青办人员是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先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更有利于其后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员制度。使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并制作的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而且由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该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延伸。社会调查员出庭,除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外,对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官可以邀请其参与法庭教育。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社会调查员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成长轨迹的人,由他们参与法庭教育,效果应该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送达到执行机关。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司法局社会矫正办公室、预青办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时,一并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送达,以便于上述部门尽快了解情况,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